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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成功拍卖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当场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数月后,买受人以成交金额超出公司经济承担能力为由拒绝付款,造成违约。当时买受人参加竞买时,保证金被强行交给了委托人,请问买受人违约后,保证金应如何归属?
专家答疑: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拍卖人是拍卖活动的主体。拍卖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存在因委托、竞买而建立的合同关系。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合同关系。
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保证金由拍卖人与竞买人约定。该保证金是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约定,应该由组织拍卖的拍卖人收取。委托人是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委托人在组织拍卖活动、实施竞买程序中,与竞买人之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委托人不具备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保证金的资格,竞买保证金应由拍卖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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