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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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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名牌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的培育、推荐和评价工作,加强对“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的评价标准,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帮助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为核心的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标准、完善的营销策略、合理的价格体系和周到的售后服务,从而增强我国珠宝首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宝协)培育品牌、规范市场的工作方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企业是指其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品牌企业。
      第三条  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的培育与推荐工作是建立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企业自我推荐为主体,各省(市、自治区)珠宝业协会、商会和珠宝首饰质检机构的共同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的推荐与评价工作坚持以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宝协负责制定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培育、推荐和评价等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
      第六条   在中宝协的领导下成立中国珠宝首饰业品牌推荐工作委员会,负责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的宣传、培育工作。是由有关珠宝首饰社团组织、新闻单位、质检机构和专家代表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第七条   中宝协行业发展部负责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推荐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珠宝首饰业品牌推荐工作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小组,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品牌企业和正在申请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上报到中国珠宝首饰业品牌推荐工作委员会。工作结束后,各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称号的企业,要求符合或基本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布的全国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名牌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
       (二)具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市场覆盖面大,或在某一地区市场占有率较高,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属中宝协大型以上的单位会员;
       (三)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严格的质量标准,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历次质量检查中,其产品质量均为合格;
       (五)具有完善的营销策略,合理的价格体系。在产品销售中能做到明码标价,没有以虚假广告宣传、虚假打折等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的行为;
       (六)具有周到的售后服务,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具有较强的设计、加工能力,在国际、国内的设计比赛、劳动技能比赛或类似的活动中获过奖项;
       (八)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证明是名品、名店的其他相关材料;
       (九)接受行业自律,承认《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并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称号:
       (一)商标在中国注册通过未满二年的;
       (二)商标所有权属于国外企业的;
       (三)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及诚信经营等问题,或者有大量消费者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信用评价、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有无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消费者投诉情况,顾客满意度。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产品市场占有水平。
      第十四条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
      第十七条  有关驰名品牌的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推荐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推荐、评价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在隔年的  第一季度由中宝协公布开展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的评价工作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中宝协。
      第二十条  对自荐上来的品牌企业, 由中宝协行业发展部进行整理、汇总建档,对各参加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分析、比对,通过反复考评,形成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中宝协行业发展部将企业的申报材料、推荐意见以及第八条规定中的专家小组实地考察结果一并提交到中国珠宝首饰业品牌推荐工作委员会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中国珠宝首饰业品牌推荐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审议、确定名单。
      第二十三条 以中宝协的名义授予“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称号,颁发有关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未经中宝协认定的企业或认定未通过的企业,不得以“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或类似方式进行本企业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中宝协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认定的“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已获得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中宝协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推荐品牌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中宝协是组织“中国珠宝首饰业驰名品牌” 推荐活动的唯一组织,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中宝协的名义举办类似或其他变相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中宝协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与否保留追究其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宝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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